中國(除香港、澳門外)仍有46項法條包含死刑,仍然是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中罪名最多的國家。
之所以會突然說起這個話題,是因為最近「徐州豐縣一女子生育八個孩子」的事情被扯到臺面上來。從而牽扯出更大的「拐賣婦女」的冰山,甚至還有很多被拐人員,因為逃離了過去悲慘的生活,在拐賣家庭生活得挺好,也不願意再回到自己的原籍。其實這樣的事情一直都存在,無論有沒有被放在臺面上,拐賣的產業鏈比我們想象的還要大。而每當說到拐賣,網絡上定有一群人站出來要求「拐賣立法死刑」,一開始我作為學法者,會反對這樣的聲音,但是這麽多年過去了,我突然覺得或許這未嘗不是一種「解決辦法」。
先說說為什麽不能「死刑」。
「廢死」的討論一直是現代社會法治建設中必須要面對的課題。「死刑」是為數不多社會領域的「絕對事件」,一個人因為犯罪被判處了死刑,那麽關於這個犯罪者以及犯罪賠償的所有事情都終結於此;但是如果一個人因為冤假錯案而被判處了死刑,那這個死刑也是完全「絕對」的存在,因為就算翻案,這個被錯判的人也不會再活過來,而關於這個犯罪的裁定只能繼續去尋找新的真兇,然後處以極刑。但實話實說,在中國的法律環境下,就算是冤假錯案,在當事人被執行絕對死刑之後,無論是否還有翻案的可能,這個案子也徹底終結了。因此「一旦有政府想通過提高刑罰的嚴酷程度來震懾犯罪,那我們就應該註意,此種政府往往是在掩飾其破案之無能。 」
死刑當然有威懾力,但這種威懾力得分為是對內還是對外。所謂的對內,就是公民對自我行為能力的約束,這更偏向於道德領域。舉個不太合適但是又非常精準的例子——宗教就是一個非常對內的「律法」,這種「律法」有關於生與死罪與罰的闡述,即能在信徒的心中產生相對的「死刑」概念。這種「死刑」當然不是指生理上的,而是一種社會、精神甚至是被宗教終世界的排外「死刑」。而所謂的對外,就是法律對公民的震懾程度,(當然)若保證案件審判的真實公正性,對「小罪」也同樣處以極刑的,會在人們的心中也會形成絕對「死刑」的概念。
相對來說,死刑確實對犯罪有一定的嚇阻作用,但是這個作用有多大,至今人類社會也沒辦法作出一個具體的計算。而對於犯罪學者來說,死刑對社會的治安毫無作用,甚至會起到反方向的作用,即「罰不當罪」。這就是拐賣案件中,為什麽不能「一上來」就判定死刑的原因。若觸及拐賣便判罰死刑,那在拐賣過程中進一步產生強奸行為、虐待行為、甚至觸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,又當如何判罰?這時候就有人站出來了,認為「如果拐賣就定死刑,那更多人就不敢拐賣了」。買賣的核心是什麽?不是因為先有的「商品」,而是先有的「需求」,那是不是也應該把買的人也判死刑?再進一步,如果買賣雙方都死刑了,被賣的人何去何從?當然,討論這些話題,就如同在微博上面炸了男權女權的糞坑,說不得聽不得,沒人說就代表不存在罷了。
總之,「罰不當罪」一定是「宗罪死刑製度」必然出現的「黑天鵝」,只要出現一只,那很有可能就是爆發式的增長。當然,我們在討論死刑該不該保留的時候,都必須是建立在政府有偵破能力,且不會製造冤假錯案的前提下,否則「絕對死刑」就成了掩蓋偵查無能的手段工具。
再來說說為什麽我又覺得「宗罪死刑製度」未嘗不可。
中國人對法律的理解,有很大一部分的出發點都源自「殺人償命」這四個字。既然這是共通的認知點,那從這個點出發形成的對內約束力其實是更容易被搭建起來的。甚至很多時候,這種「殺人償命」的道德認知甚至是完全突破法律本身存在的。實際運用中其實很常見,例如江歌的母親,對劉鑫過失行為導致江歌意外死亡的法律認定。法律認定了劉鑫的行為,並且裁定了她必須要付出的代價。但是對於江歌母親以及在網絡上形成的江歌母親支持之眾而言,這個判決遠遠不能抵消江歌意外死亡的結果。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完全不對等的判罰——法律認為劉鑫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1,但是江歌母親作為受害人家屬,認為1不能兌換成江歌已逝帶來的痛苦10,1-10之間的落差,若不能法律來「填補」,那就是「法律不合理」「法律不向著弱者」「法律是強者的保護罩」。
如果有「宗罪死刑製度」,那就完全不可能存在1-10之間的落差值,以命換命在法律以外的道德領域,或許是最完美的等價交換,如果不等,那就連坐甚至是株連九族。所以這樣看來,拐賣罪也實行死刑,目的不是為了嚇阻犯罪,更像是一種強行讓1-10對等的手段,想想那些被拐賣的婦女、以及失去女兒的家庭,這得是多大的痛苦啊!若能將買賣雙方都處以死刑,才能填補這些傷痛——這是站在當事人角度去考量的,這也是「簡中互聯網」很愛的一種類比手段:如果是你的女兒被拐賣了,你不希望拐賣者和購買者一起被判處死刑嗎?
當然,拐賣罪判處死刑的法條里也有一個難以解決的「黑天鵝」。女兒是賣方自願賣出的、然後通過拐賣者作為掮客、再賣給購買者作為家庭成員生活、被賣者在購買者的家里反而過得更好。在這個看起荒誕但是確實存在的事實線里面如何再定罪?
要我說啊,幹脆就全部「死刑」,因為大家都有罪,賣女兒的心狠、轉手賣的該死、買的罪魁禍首,被賣的活得太賤。只有大家都死了,法律「殺人償命」的神聖無邪才得以被保持。
反過來想想,這就是為什麽我們還沒辦法廢除死刑的原因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