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職場上又發生了一些狗屁倒竈的「小事」,讓我想起了學法時期的一個思考。
故事是這樣的,工作室由於內測體驗,給一位朋友提供車馬、住宿的方式安排來重慶進行測本。由於時間比較寬限所以也預留了當事人「自由時間」。考慮到交通問題,原本計劃是當天晚上去高鐵站接待然後安排入住等等。結果被同工作室的同事,以個人名義「截胡」,安排了對方的第一天晚上的行程。其實這件事並不是什麽大事,但是我發現好像兩個工作室的「主人」來說是個「嚴重的事情」。
其實這個同事以前也發生過一樣的「小事」,是她上班通勤的時間中暑,沒有通知任何人自己回家。理由是她覺得這不是嚴重的事情,所以不必要打擾我們。那一次我很嚴肅地告訴她:問題不是在於她說不說,而是從程序上來說,如果她在沒有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,她的人身安全本身還由公司在管轄,雖然我們可以通過舉證證明她的個人行為與公司並無關系。但是從道德層面來講,她的家人會因為「她是在上班的路上中暑」而找上公司。
同樣的,她這一次截胡,仍然是在工作期間,自己借車形式上去完成一次「公務接待」的工作,雖然她里面包含的是個人的情誼關系,但從程序上來說,她的行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公務接待。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她發生了車禍、或是遭遇了其他的人身安全。又會到舉證和道德層面的糾纏不清。
我很認真地思考了這件事。雖然我和老婆的道德感幾乎為零,我們甚至不在乎道德合法的問題,但是我們對程序合法非常在意。程序合法就意味著我們可以從契約關系里撇清不必要的「人情債」,且可以更加坦誠地保持與他人的健康關系。
大部分的中國人都弄錯了一個順序,認為先是符合道德才依據法律。但事實是相反的,我們需要先維護程序的合法性,才能保證道德的合法性被實現。
說白了,你給一個玩BDSM且是S的基佬領導情色行賄,結果送了一個女王打扮的美女去陪酒,自然從程序和道德上都「不合法」啦!